4.逐步改善农民工居往条件
各县(市)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逐步解决好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问题,并确保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要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加快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并优先提供。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保证供地计划落实。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精神,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认真落实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继续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住房价格监督,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要抓紧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社会调查机构的作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建档,具体落实到人头,数据要求准确翔实。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2007年10月30日前,要完成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建档工作;2007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状况调查及建档工作;2007年12月30日前,要完成旧城改造区及平房区居民住房基本情况调查及建档工作;2008年3月30日前,要完成规划区内建成区所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已购买的商品房、私房调查及建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