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各县(市)要根据地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计划中,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区建设局备案。各县(市)务必于2007年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2008年本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地区建设局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各县(市)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盈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确保设施配套、功能完善。
6. 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集资建房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精神执行,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重复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扩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住房解危解困工程,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
2009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要通过实施解危解困工程,基本解决国有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经济困难“双困户”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2. 加强解危解困住房建设管理
2007年底前,各县(市)要对本辖区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状况进行摸底调查,逐户登记,建立档案。实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要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按照因企制宜、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要求,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负担合理。具体工作要按照《哈密地区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哈行办发〔2007〕22号)的规定执行。解危解困住房上市交易活动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解危解困工程政策,扩大销售范围,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要严肃处理。
3.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要以满足城(镇)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核心,充分考虑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计划,力戒大拆大建。各县(市)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旧住宅区环境整洁、房屋居住安全、设施配套完善、管理有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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