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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5.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
  1.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目标
  (1)2009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0%;
  (2)“十一五”末,各县(市)要基本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3)2010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要通过实施解危解困工程,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中住房困难、经济困难“双困户”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2.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各县(市)建设、房产、民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解危解困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产生活、交通便利等综合条件,降低居住成本。
  3.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规定审查,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重新调整套型面积,对没有按规定调整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4.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要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县(市)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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