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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09年10月30日前,将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划分为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
  (1)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县(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定。
  (2)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0%比例(不含低保家庭)划定,具体人均收入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县(市)经济发展及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界定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一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3. 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方式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以维修费和管理费核定。
  (1)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根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2)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由政府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比例应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5%。市场平均租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
  (4)各县(市)要于10月30日前,核算完成租金补贴标准及市场平均租金,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4.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各县(市)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数量。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市),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为住宅小区总套数的5%左右。对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条件。新建廉租住房主要由县(市)确定的实施廉租住房管理的非盈利性机构,按建设成本价直接组织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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