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十月)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医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强化责任,扎实推进。要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行政领导负责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自承担的行政领导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县(市)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分析和评估本县(市)药品安全状况,针对本地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要积极支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支持诚实守信企业(药店)规范发展。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及时组织、积极应对、有效处置药品安全事件。
(二)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职责。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在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药品安全监管合力,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