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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五、考核结果判定
  按照《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对各县(市)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情况给予优、良、差的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判定实现消除、基本消除和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市)。
  (一)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尿碘高于15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10%,尿碘高于100μg/ 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以下,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10%,尿碘低于10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低于90%,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低于90%。
  六、考核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每年按照《自治区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先进行自行考核,填写相关表格,完成自查自评书面报告,报送地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地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对各县(市)进行检查核实。
  (三)地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全地区通报考核结果。
  对防治碘缺乏病目标完成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未完成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2:
  哈密地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段工作目标》提出的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地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一)全地区食用盐加碘(包括牧业用盐)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
  (三)全地区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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