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结果判定
按照《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对各县(市)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情况给予优、良、差的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判定实现消除、基本消除和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市)。
(一)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尿碘高于15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10%,尿碘高于100μg/ 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以下,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10%,尿碘低于10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低于90%,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低于90%。
六、考核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每年按照《自治区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先进行自行考核,填写相关表格,完成自查自评书面报告,报送地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地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对各县(市)进行检查核实。
(三)地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全地区通报考核结果。
对防治碘缺乏病目标完成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未完成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2:
哈密地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段工作目标》提出的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地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一)全地区食用盐加碘(包括牧业用盐)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
(三)全地区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