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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9. 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饮用水质的环境监测和保护;
  (2)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10.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盐制品及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违纪行为。
  11. 公安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私盐的违法行为。
  12. 质量技术、卫生监督部门:
  (1)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力度,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2)协助盐业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13. 林业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14. 宣传及广播电视部门:
  (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无偿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2)地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月至少播出1次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知识;
  (3)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主题宣传活动。
  15. 妇联、残联:
  (1)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她们能够积极采用防治碘缺乏病的措施;
  (2)做好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并对因碘缺乏病致残人员开展康复活动。
  16.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孕前妇女做好碘化油补碘工作。
  17.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协助有关部门在民族聚居地广泛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向信教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宣传,动员各族群众科学补碘。
  (三)落实防治经费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本部门(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将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地方病危害严重贫困病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消除地方病的危害。
  (四)强化执法,严格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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