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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2)对碘缺乏病防治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宏观调控碘盐供应并制定合理的碘盐销售价格。
  3. 盐务管理部门:
  (1)负责地区合格碘盐的生产、销售、推广、普及;负责地区生产、销售、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2)负责地区碘盐销售网络建设,并组织协调、促进碘盐生产企业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每个居民点都有合格的碘盐供应,严禁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
  (3)负责在碘盐包装袋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在销售网点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4)会同工商、质监、卫生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私盐冲销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
  4. 财政部门:
  (1)负责协调各县(市)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常规性工作经费,用于各县(市)、特别是碘缺乏病重病区防治知识的宣传、病人的治疗与康复、检测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2)负责对地区碘缺乏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5. 教育部门:
  (1)负责在地区各类学校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各级中、小学授课内容,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课,开展1次碘缺乏病知识竞赛、作文比赛及碘盐识别活动;
  (2)在学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小手牵大手”活动,做好对家庭成年人、特别是家庭主妇食用碘盐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碘缺乏病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6.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1)负责在地区农牧区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2)负责对农牧民开展推广普及加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
  7. 民政部门:
  (1)负责对因碘缺乏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按照政策给予救济和帮助;负责把重症碘缺乏病病人的治疗、生活费列入福利基金开支范围;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婚前妇女碘化油补碘工作,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
  (3)协助卫生、残联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8. 水利部门:
  (1)负责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组织参与碘缺乏病生态学研究,并列入本部门科技长远发展计划;
  (2)负责制定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首要解决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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