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区卫生、盐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地方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作,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土盐、私盐和非碘盐冲销病区,促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探索多种治疗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情,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患者,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
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对地方性砷中毒患者,要以对症治疗为主,在个别病区可探索生物制剂治疗,并对发生癌变的患者进行抗癌治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及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1. 卫生部门:
(1)负责制定地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
(2)负责组织开展碘盐监测、病情监测和居民碘营养水平监测等基础性工作;负责疫情报告和统计相关报表,汇总相关资料,及时向地区行署和地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建立健全防治机构和队伍,培训防治工作人员;
(4)对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碘缺乏病病情严重区域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开展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补碘措施;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
(6)负责地区地方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并提请地区行署每年对各县(市),尤其是重点地区的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至少两次督导检查和评估。
(7)积极争取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和科研项目。
2. 发展和改革部门:
(1)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