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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到本结算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本结算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由个人自理;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按大病医疗互助的规定解决。

  次年4月1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到下一年度累计支付的医疗费总额中,其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段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新结算年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根据区划分级医疗和就近就医的原则,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由参保单位与医疗保险中心协商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如需变动,在下一结算年度开始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药店申请定点制度。

  凡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都可申请定点;被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负责规定范围内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有关医疗服务人员、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每年考核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可以续签医疗服务协议书,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凭《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IC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人证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违反基本医疗规定用药、检查、治疗的,其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定价的规定,违反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自行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诊疗处方、特殊诊疗项目审批表、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结算表、住院费用清单及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清单等医疗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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