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中心;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欠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缴清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未缴清前另一方可不予接收,否则,由接收单位代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生效后5日内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停保手续;职工重新就业时,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统一制发《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人工智能卡》(简称《IC卡》);《IC卡》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的收支情况,《IC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中心为参保人员首次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时,有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部分启动铺底资金,但个人帐户铺底资金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县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配置和个人帐户资金的记入、支付;参保单位负责个人帐户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负责个人帐户资金的刷卡和记帐。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中心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定期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银行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时,凭有关调动证明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参保人员出入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可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所持的《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时,本人应及时报告单位,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持《IC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微机上刷卡记帐,医疗保险中心按月统一结算,或者由个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