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退休金收入按缴费结算年度核定;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医疗保险中心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工资明细以及退休人员个人月退休金收入明细,经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每年4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低于统筹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职工工资,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的,其工资总额由下列几项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45元)、特殊岗位津贴;企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特殊工资、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活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构成。
退休人员退休金收入,按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法定退休金待遇确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发放的补助及其它工资由单位缴纳,在核拨工资时,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每月10日前由医疗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或由参保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中心缴纳。
第十条 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的第15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当月最后一天未缴者,从下月起暂停参保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连本带息(含滞纳金)一次性补缴后,再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第十一条 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个人)或聘用单位承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