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2年1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县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机关,中央、省、市驻麻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县属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尽可能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先行试点,逐步纳入。
第三条 参保单位应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填报《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经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作为参保凭证和缴费依据。
第四条 按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凡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批准的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将其退休费计入单位缴费基数,由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纳的2%),直至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在此期间,个人不缴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支付待遇。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第六条 在职职工以个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个人月退休金收入之和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增或减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增减部分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作相应增减后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