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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伪造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大处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诊治、记帐时不认真检验医疗保险手册等有效证件,将非医疗保险对象的诊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帐内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四)急诊室抢救不掌握标准,扩大病种范围,将不属于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记入急诊抢救项目的;

  (五)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急诊和紧急抢救除外),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药品不单独划价收费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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