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采用IC卡自动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总额控制,定额管理,按月结算的方式由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同时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或随意放宽出入院和重病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等)的入住标准。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四十四条 实行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按照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受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十六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负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查。
(四)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有关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支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