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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的30日内,必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医疗保险事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一定比例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个人帐户;

  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划入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3.4%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滚存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五条 职工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当年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外,余下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迁往境外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的余额退还本人,在境内流动的,其个人帐户余额转移到迁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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