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实发工资额(含退休金)高于档案工资的按实发工资额缴费(实发工资额为全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额低于档案工资额的以档案工资额缴费,按月缴纳。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全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259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扣,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办法正式运行时,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提前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30天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合并、分立、转让后的单位代扣或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拍卖时,其财产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留足解散职工当年的基本医疗费和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费(按上年全县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参保单位按比例分别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参保单位不得以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