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宣布失效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麻政发[2002]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1999]15号)以及《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县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铁路职工除外),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试点,逐步纳入。
第二条 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建立我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于工资统计的项目核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纳入县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按应拨工资(包括退休金)的4%纳入年初预算,分月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在统发工资时按其本人应拨工资额的2%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发放的财政不足部分工资按实发额的6%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