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纯属对上级部门表态和例行公事的不发文;
5、过去已有规定,情况没有变化可继续执行的不发文;
6、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的不发文;
7、经验与办法未定型的不发文;
8、能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的不发文。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时处理。属审批类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急件要在当日内报送分管副县长,并将办理的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一般类文件,在办公室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部门代拟稿外,一般由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拟稿。重要文件的拟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组织专人起草。文件拟稿完毕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凡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文件,在一周内印出并送达,重要文件,在三天内印出并送达,急件应在当日内印出并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章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印章种类包括县人民政府印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县人民政府党组印章、县长手章。
县人民政府印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按照用印的规定和手续由专人用印,一般不得携带外出。
第六十六条 需用县人民政府印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审核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并存底备查。
第六十七条 启用县人民政府印章、县人民政府党组印章及县长手章,需先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启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应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八条 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内事活动的原则为:按领导同志分工安排;分管领导出差或已安排活动的,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出席。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同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条 为保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部门一般性会议,不出席纯属礼仪性接见、参观、开幕式等内事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确需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须事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提出意见,待领导定妥后通知邀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