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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麻政”主要适用于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门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

  “麻政人”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县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政函”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或兄弟县(市)人民政府等不相隶属或者平行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以及批复有关乡镇、部门或单位的请示事项。

  “麻政办发”主要适用于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传达、部署重要工作,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事项等。

  “麻政办函”主要适用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向乡镇和部门布置具体工作,答复有关请示或询问,以及与不相隶属或者平行的机关商洽工作等。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情况或议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情况或议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记载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情况或议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公文的副主任审核,一般的送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涉及财政、税费、机构、编制、人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重要公文,送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的,由分管公文处理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专项工作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送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事前审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先经分管副主任审核,送办公室主任审签,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副县长委托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会议纪要如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须经县长签发。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因工作需要成立的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及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及领导小组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上交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坚持公文“八不发”,即:

  1、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发文件内容重复的不发文;

  2、照抄、照转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文件的不发文;

  3、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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