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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第四十七条 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属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县人民政府建立责任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副县长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 对县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和座谈会、检查活动,县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和协调。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情况、重大改革措施,虚心听取离退休老同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和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结果,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凡不按办文程序报送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办公厅、上级政府部门发送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办公室内务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并加盖公文处理章,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拟办意见,然后由内务室根据分管副主任意见,分送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处。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署的意见,负责督办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一律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务室进行登记,然后按程序办理。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件抬头都要写给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公文种类包括县人民政府文件(3种,发文字号分别为麻政发、麻政、麻政人)、县人民政府令、县人民政府函(发文字号为麻政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麻政办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发文字号为麻政办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麻政发”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部门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以及必须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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