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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向市人民政府、县委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县委、人大、政协的分管联系领导形成研究日常工作的制度,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涉及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要事先征求县委分管联系领导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还应事先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和县委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事项,县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同县委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抓好有关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每半年和全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总绗。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四十条 乡镇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应直接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的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各乡镇、各部门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越级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乡镇长离县出差,应当事前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县出差,应事前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外出工作,之前要告知办公室。

第七章 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研究,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县人民政府建立责任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副县长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县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和协调。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工作。坚持县政协领导参加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制度、重大决策主动提交县政协协商制度、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县人民政府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征求县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或委托县政协有关领导或委员对某些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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