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五)听取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八)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九)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涉及议题的单位必须按时到会,议题结束后即离开会场。
第二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中确定的事项,原则上要向县长办公会议报告,重要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工作部门和省、市垂直管理部门、驻县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县委分管联系领导或县委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讨论有关人事、奖惩、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县人民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形成纪要,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
向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汇报的议题,会前主办单位应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再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由办公室主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没有具体意见和建议的议题以及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研究的材料,必须在召开会议的2日前送达到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会议邀请的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县人武部领导。
专题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对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凡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对会议讨论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按会议修改意见修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请示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再发布。
第三十三条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提前7天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再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约会务开支。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出会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