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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五)听取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八)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九)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涉及议题的单位必须按时到会,议题结束后即离开会场。

  第二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中确定的事项,原则上要向县长办公会议报告,重要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工作部门和省、市垂直管理部门、驻县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县委分管联系领导或县委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讨论有关人事、奖惩、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县人民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形成纪要,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

  向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汇报的议题,会前主办单位应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再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由办公室主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没有具体意见和建议的议题以及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研究的材料,必须在召开会议的2日前送达到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会议邀请的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县人武部领导。

  专题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对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凡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对会议讨论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按会议修改意见修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请示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再发布。

  第三十三条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提前7天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再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约会务开支。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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