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起草。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县国民经济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必须以县统计局的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向社会公布的县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请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市直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委各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县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有关公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县人武部领导到会指导;必要时,邀请县委分管联系领导到会指导。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重大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四)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组成。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县人武部领导到会指导。根据需要,可安排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委分管联系领导到会指导。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