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常务副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等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在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局长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政府借贷、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律分析和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全县性会议和制发重要公文,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各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八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