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麻政发[20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已由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于2005年9月15日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9月15日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全面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局长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县长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外出时,应向县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委托,应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领导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分管领导处理的紧急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或常务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