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宣布失效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令第42号 2006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建立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化粪池、垃圾箱(房)、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