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强化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支持,优先发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进行评估考核,实行教育实绩实效“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教育工作职责, 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要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确保辍学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要协助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学校布局调整和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和教学秩序;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验适龄少年、儿童的辍学或入学情况,努力做好劝学工作;要根据县人才素质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实用技术、致富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科技素质。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合理编制教育经费的预算, 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教育经费的逐年增长。
第六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人口资源分布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师资配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建立公平教育体系;要加大控辍保学力度,确保适龄学生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加强教师队伍和学校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教育评估机制和用人激励机制;要积极办好职业教育,为技能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