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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1、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及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2、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勘查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

  3、凡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对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产,对拒不停产的,依法予以关闭。

  4、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5、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责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密封越界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产整顿或退回后再次超越批准范围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6、对挂靠井,按无证矿一律予以关闭。对一证多井、多井口出矿的,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7、对河道采砂实行整治,对在河道、河滩内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砂石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8、对擅自在基本农田内烧制粘土砖瓦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对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3、对铁路及省道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和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影响铁路、公路、重要水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对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安全许可、环评审查、工商登记、企业设立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坚决纠正不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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