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20日起施行。
县 长:张 干 太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政府资源投资或者以财政担保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三)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四)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