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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寿保险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寿保险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寿保险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寿保险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居民人寿保险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的人身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加快我县人寿保险的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麻阳、和谐麻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参加对象与目标

  (一)参加对象:全县各乡镇、村(社区)。

  (二)保险对象:全县符合投保人寿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预期目标:全县创建10个寿险示范乡镇、100个寿险示范村(社区)。

  三、达标时间与标准

  (一) 达标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

  (二)创建标准:

  1、寿险示范村(社区)

  ①保险专干人数:有1名以上素质优良的人寿保险专干(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公司保险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②保险面:行政村(社区)辖内符合投保人寿保险条件的居民参加投保人数达到70%(其中不含学生投保的国寿平安保险)。

  ③保险费:全村(社区)新投保人寿保险年交保费达到4万元,意外伤害类保险保费达到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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