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并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县科技进步奖资金、奖状和荣誉证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第七条 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科技进步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县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县直属单位、乡镇及以下单位完成的项目报县直属单位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二)中央、省、市属在麻单位项目报对口的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各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必须就项目的作用、意义、技术水平和效益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向县评委会推荐;
(四)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按以上条款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县科技进步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的单位、完成人员名单方面有异议的,在异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县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具体评审规划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县评委会根据评审规则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评审应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