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怀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进步奖)。县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和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先进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