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上交通安全
要加强对客(渡)船等重点船舶的管理,重点开展对乡镇船舶、渡口、重点水域等三个方面的检查和整治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对渡运学生船渡的安全监管,检查渡口渡船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无救生设施、无载客定额标识、无载重线、无船铭牌的渡船,以及船员未经培训上岗和老弱病残人员驾船的渡船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农用船、渔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对码头设施不完善,没有渡口守则、渡口牌的渡口,要责令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完善。
(三)消防安全
全面落实《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存在的重特大火灾隐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作为深化整治的重点。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以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事故隐患或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公共聚集场所,要立即限期整改或依法关闭;凡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设置铁栅栏的要立即拆除。对存在安全投入不够、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足等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非煤矿山安全
对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查,对存在乱采滥挖、非法生产和超深越界开采等行为的矿山,立即责令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整治中,要特别严查非法开采、隐患严重的各类采石场,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五)烟花爆竹安全
重点整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从业单位,清理整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原料的生产厂家,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农村家庭作坊。对证照不全或现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暂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并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督导从业单位对储存的产品适度分散、妥善保存,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生产厂家落实高温季节停产和储存工作的情况,对存在违规生产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并由安监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