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产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要求生产单位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宣传和培训、安全奖励等支出,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五)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各部门要按安全生产总体规划的要求,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创造条件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消防、电力、质监、建设、危险化学品、旅游、林业等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报县政府和县安委办备案。各部门要建立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可行、投入到位。
(六)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新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建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或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能办理许可证件,继续进行生产的,坚决予以依法处理。
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投产前,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产使用。计划部门每季度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实施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奖励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
根据国家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县安监局、财政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麻安监[2005] 1号)之规定,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非煤矿山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