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建材、轻工、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新建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的检查;强化对粉尘、毒物等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与整改措施;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职业病人及时进行治疗,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督促全县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任职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单位征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监督管理
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规范,促进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
(十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整治原则,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日常监督管理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矿山专项整治是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继续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各类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县政府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以及电力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层层签订责任状,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严防重大特大事故发生。
道路和水上交通要按照“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行车(船)秩序、整顿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船生产和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和“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严禁驾驶员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现象,严禁不合格车船行驶。根据交通部、公安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部署,重点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建立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狠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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