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森林及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2007年底前都要建立救援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应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支持和鼓励乡镇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五)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通讯、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在1-2年内建立县级安全网站;2008年底要建立县级安全生产手机短信平台。通过现代通讯和有关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制,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制度化。
认真做好企业法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的安全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2007年制订我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等定点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2008年底前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到2010年建立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将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措施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油库、加油(加气)站要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监控工作;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危险源监控;从事煤气、液化气、乙炔气、其他压缩气体等生产、储存、充装企业要完善安全设施,配备检验监测仪器,安装报警装置。
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尽快报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主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八)切实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交通、消防、工商、公安、质检、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交通、消防、水、电、气设施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商场、宾馆、学校(含危房)、文体娱乐场所等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力争3-5年县内建立大型公共场所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紧密结合,用科学管理机制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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