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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企业扶持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企业扶持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麻政办发[200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企业扶持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企业扶持
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县工业园投资兴业,振兴我县工业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驻工业园的企业或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外,依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入园兴建。

  优先发展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吸收部分高效益、低污染的化工、冶金项目。

  第四条 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投资大的工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进行洽谈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在工业园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基准价为7万元/亩。

  第六条 工业园新建的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县本级分享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入园工业企业年创税收在200万元(含200万)以内的,按年创税收县本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给予奖励;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立工业园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入园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项目投产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按其缴纳税收县本级所得部分的30%,作为工业园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但扶持仅限前5年,且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土地价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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