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县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县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县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用示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8月15日前,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二)8月16日至8月20日,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完成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三)8月21日至9月15日,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县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四)9月15日前,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9月20日前完成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
五、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