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七)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体检。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责任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邓如银担任,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传真):0745-5822248。
(二)、工作责任。专项行动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密切配合,统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