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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发展迅速,但一些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为促进锦江流域水能资源有序开发,杜绝水电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发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必须符合锦江流域梯级开发规划,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电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经营权。

  二、严格项目审批,凡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具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文,工程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水资源开发利用批复,工程防洪方案批复,通航方案批复,矿产压覆情况批复,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批复,土地预审意见,电力接入部门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的审查及批复,林地审核批复,先行用地通知,政府核准开工令等批文。未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兴建。

  三、现已动工兴建的锦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凡未依法履行审批(核准)程序的,必须按建设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经限期补办仍不办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规建设被责令停缓建、限期拆除、停止或限制运行、依法关闭等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四、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必须向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五、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年度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及时拨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额及时兑付给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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