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有资金。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报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审计部门要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县政府令第48号)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招投标工作,并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使用国有资金和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要严格按照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行政监督部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或者包办招标事宜,确保招标人的自主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监督,受理对各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