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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锦江广场管理秩序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锦江广场管理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9日)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锦江广场管理秩序的通告
(麻政函[2005]21号)


  为了规范锦江广场管理秩序,促进锦江广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锦江广场管理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严禁破坏和盗窃各项市政公用设施。

  2、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倒垃圾、污水;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攀摘、践踏、焚烧花草树木。

  3、严禁摆摊设点和车辆乱停乱放,各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城管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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