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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绩效考核工作以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
  (三)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既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又要正确发挥对教师的奖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四)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六、相关政策
  (一)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工作人员,其津贴补贴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原国家规定班主任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照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四)“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的教师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市)财政要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地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乡(镇)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安排的监督,确保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不被挪用。
  (二)要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学校的国有资产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由各预算单位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每月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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