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发现应当受理的申请而没有受理的,每件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的,每件扣0.5分。
(二)正确对待和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得2分。无故不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材料或者不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的,不得分;不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不得分。
(三)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的,得2分。指导不力或有其他问题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附件3:
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简易案件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办案人是持证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
2、在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3、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决定的预定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编有号码;
5、填写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清楚;
6、行政处罚决定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7、有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字;
8、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本行政机关备案。预定格式和已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统一管理、齐备;
10、当场收缴罚款的,罚款收据是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一般案件
(一)基本要件标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办案人员;
2、在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3、立案经填表和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指定调查人员;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5、拟决定时,有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告;
6、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笔录;
7、对建议报告,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8、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