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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和矿山资产转让过程中税费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1.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文件;
  2.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探矿权转让申请人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
  3.探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十四)勘查区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转让探矿权区域内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和纠纷情况的调查意见。
  (十五)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十六)国家、自治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采矿权转让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三)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四)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完税证明。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情况;
  (五)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七)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十一)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十二)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2:
  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必备条件

  一、申请探矿权延续
  (一)已按照经认定的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
  (二)已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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