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地、县(市)两级审判机关在审理探矿权采矿权和矿山资产转让纠纷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向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监管部门征询当事人涉税和涉费事宜;收到审判机关涉税、涉费事项征询函后,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当事人涉税、涉费信息反馈审判机关。
(二十)审判机关在审理探矿权采矿权和矿山资产转让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到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监管部门书面反馈当事人的涉税、涉费信息后,视不同情况处理:
1.当事人依法履行了纳税和交费义务,且有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监管部门的完税和收费证明,依法按程序审理案件。
2.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交费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暂缓案件的审理,先由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监管部门作出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在确定当事人履行法定纳税、交费义务后,依法按程序审理案件。
(二十一)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四部门要在地区经济工作机构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上,汇报对探矿权采矿权人税费征收情况。
五、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
(二十二)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等监管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矿业权和矿山资产、股权转让过程中税费的征管,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避免税费流失。
(二十三)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四部门在做好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服务的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探矿权采矿权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查处结果要报地区经济工作机构和同级联审部门。
(二十五)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能。地区、县(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督查工作机构要加大对各部门的监察、督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为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六)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税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遇到上级部门或人为干涉执法事宜,可以直接向地区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行政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