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和矿山资产转让过程中税费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1. 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报地区经济工作机构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 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对同级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提出意见后应暂缓办理手续,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3. 收到同级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对该探矿权采矿权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确定其已履行法定义务后,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报地区经济工作机构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内探矿权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转让申请的前置调查
  (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前置调查。
  (六)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人要求新设、延续、变更、转让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协查征询函》送地区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提出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意见。
  (七)地区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查征询函》后,必须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和职权范围内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八)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提出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将调查意见报地区经济工作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调查意见。
  2.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同级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提出意见的,应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缓办的调查意见。
  3. 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工商、地税、国税三部门对该探矿权采矿权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确定其已履行法定义务后,出具调查意见报地区经济工作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调查意见。
  三、建立执法监管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健全问题协调解决工作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