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坚持公共服务,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与指导的职责,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服务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全面推进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着眼于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增强为农服务为目标,通过改革与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建立健全运行高效、县管乡用、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体系,使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干的人员队伍、稳定的推广经费保障、必要的业务工作条件,发挥其在基层农业技术服务的主导作用。
三、推进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具体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明确职责定位为公益性职能。根据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承担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完成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任务,配合上级农业技术部门完成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实施,开展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技术咨询等一般性的推广服务等公益性职能。
(二)科学设置推广机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承担国家公益性职能的要求,根据各乡(镇)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设立,对于以畜牧业生产为主、农业生产规模较小的乡(镇)可设立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提供服务。对基层独立设立的种子推广站(管理站)并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基层种子管理职能。
(三)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整合力量、专业互补、因地制宜、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县(市)财政保证能力及各乡(镇)具体实际,由各县(市)具体测算编制,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为确保公益性职能履行,在乡(镇)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数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少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对超编的非专业人员要调离由乡(镇)另行安排工作,对超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四)理顺管理体制。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隶属关系上以县管为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农技推广中心进行监管,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人员和业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在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中,应充分听取乡(镇)党委、政府意见。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要纳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和简易常规的检测设备。力争3年内实现大村有1-2名、小村有1名农技推广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