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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建设力度。房屋建设、设备配置要根据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培训所需资金根据每年卫生行政部门人才培养计划合理安排补助。
  (四)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在岗培训,每年选派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3-5名至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把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编制、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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